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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省际联盟组织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9 10:03:14.0 信息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作要求,我省参加了广东省牵头组织的超声刀头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分量确定等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实施范围

(一)采购品种及采购量

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其产品供应清单见附件1,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见附件2。

产品供应清单中的中选产品按其所列中选价格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hbyxjzcg.cn/)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医疗机构按其中选价格采购,不得再次议价;产品供应清单中的非中选产品按其所列挂网价格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挂网;产品供应清单之外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产品在采购周期内暂停挂网。

(二)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 (含国有控股企业) 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驻鄂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广东联盟组织的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周期

自2022年5月1日起,全省执行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供应清单信息增补

2022年4月8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完成供应清单相关信息增补。

(二)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

1.2022年4月15日前,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的建立,相关程序和要求参照《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建立配送关系工作的通知》执行。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

2.2022年4月28日前,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协议。各地医保部门要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与中选生产、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确保采购和使用顺利执行。协议签订后的PDF文本由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分别上传至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和属地市州医保部门。

(三)价格调整

2022年4月28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调整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供应清单的价格;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在中选结果执行之日前做好中选品种备货等相关衔接工作,确保5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供应和采购

1.中选企业是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也是保障医用耗材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加强生产安排,按有关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断供等情况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患者因使用中选耗材生产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由中选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中选品种的相关配送企业应按中选价格配送,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费用。采购周期内,若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名单”,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与此同时,中选企业应及时选择其他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制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院内诊疗路径,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的使用量不得低于实际使用量的80%,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同时,可采购同品种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继续采购中选企业产品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期满。

4.医疗机构应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集中交易,严禁线下采购中选产品或采购非中选产品。

(二)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其中选价格确定。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非中选产品,价格高于其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确定;价格低于其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医保支付标准按其实际价格确定。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货款结算

1.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结算实行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各市州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按照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所属地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的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分两期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其中,首期在购销协议签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第二期在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 60%后拨付,两期预付款总计不低于采购预算的 90%。

2.医疗机构作为中选产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降低企业成本,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3.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市州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

4.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基金预付政策。

(四)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1.采购周期内,对因规范使用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中带量采购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可在考核基础上,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具体办法参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2.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未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及时回款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3.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结余留用政策。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

五、有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要加强对中选结果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测,督促相关机构和单位严格履行义务和承诺,有关情况特别是使用量、质量安全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对不按规定供应和配送的企业,可采取告诫、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并严格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附件:1.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其产品供应清单

(可通过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网http://www.hbjgzc.com/下载)

2.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可通

过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网http://www.hbjgzc.com/下载)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http://ybj.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203/P020220331353246462771.pdf